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进步,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为困难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切实缓解困难残疾人实际困难,根据《顺德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慈善帮扶”,是指顺德慈善会(下称“本会”)通过发动和联结社会力量,为顺德区内有实际困难的残疾人士提供包括资金、实物、服务等方面的慈善帮扶。

第二章  资金、实物帮扶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可申请资金帮扶。

第四条  申请资金帮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顺德户籍,且在顺德常住满(含)1年以上;

(二)经政府核定或认定,属于在册在保的低保、临界、“五保”、“三无”对象及其他按政策应予帮扶的困难对象;

(三)持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评定为各类一级、二级残疾。

(四)因非属自身原因尚未获得政策性助残专项帮扶,包括各级政府提供的助残生活资助、托养资助和康复资助等;

(五)经区、镇(街道)慈善会及其他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调查和核实情况后,应给予资金帮扶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第五条  资金帮扶按照“应救必救、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参考政府对残疾人帮扶的有关政策、资助标准和实施方式,并根据慈善帮扶目标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予以执行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  资金帮扶的申办时间、程序、资助标准、资金发放等具体事项,由本会结合工作计划、预算安排及筹募情况,通过向社会发布项目通知或项目公告确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需要实物帮扶的,由本会结合参照以上第三条至第六条实施。

第三章  服务帮扶

第八条 本会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热心企业、其他公益团体和个人(以下称“第三方”),采取专业的服务方式和工作手法,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非资金和实物类的慈善帮扶服务。

第九条  本会可采取自主实施、联合募捐、专项资助、购买服务、兴办实体等方式为困难残疾人提供服务帮扶。

第十条  联合募捐是指本会联合第三方共同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为服务帮扶提供支持。联合募捐需按照慈善法、本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并接受本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助是指本会通过项目征集、公益创投、定向资助等方式,物色和扶持具备服务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慈善组织或社会服务机构,通过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资金和能力支持,联合为困难残疾人提供服务帮扶。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是指本会因应实施助残服务需要,按照合法的采购流程,将项目的具体工作或业务有偿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执行。

第十三条  兴办实体是指本会通过自主创办或联合创办等方式,发展自主经营或联合经营的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会企业,为困难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士提供无偿或有偿的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帮扶受惠的困难残疾人应在顺德区内,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对象。

第十五条  服务帮扶的实施时间、申办程序、执行方式、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由本会结合工作计划、预算安排及筹募情况,通过向社会发布项目通知或项目公告确定。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本会对困难残疾人慈善帮扶的相关项目,按照慈善法、本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受助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支持并配合本会实施有关项目。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帮扶资金、实物和获得服务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与本会合作的第三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立足慈善本位,履行社会责任。对第三方无故违约或采取不法手段参与相关项目运作,造成本会名誉和利益受损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原《顺德慈善会困难残疾人生活资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