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顺德慈善会(下称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慈善资金和物资的规范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账户管理
1、本会在银行开设账户,委托顺德区机关服务中心核算处(下称“核算处”)进行账务管理,本会秘书处安排专人担任报账员。
2、银行账户按功能属性分为本金户、善款户、扶贫济困专户、定期户、经费户。
(1)本金户
功能:用于接收由善款户按规定时间结转的慈善款项,主要用于慈善项目活动开支。
(2)善款户
功能:用于接收本会日常募集的善款。根据本会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不同银行提供服务的情况,实现善款户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将已收讫善款结转到本金户,或允许按照审批权限将善款户的资金直接用于慈善项目活动开支。
(3)扶贫济困专户
(3)扶贫济困专户
(3)扶贫济困专户
功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专项用于接收和管理扶贫济困专项筹款和扶贫济困项目活动的开支。
(4)定期户
功能:用于本会慈善资金作定期存款,实现安全保值、增值。
(5)经费户
功能:用于本会日常运作、人员薪酬等各项办公经费开支。
二、预算管理
1、年度预算。秘书处根据全年工作计划草拟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理事会拟定,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2、项目资金调整。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追加、追减或项目调账的,由秘书处草拟项目资金调整方案,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3、审批流程。秘书处按照年度预算或项目资金调整等方案,结合日常工作开支进度,草拟《拨款通知书》,根据审批权限及手续完成审批后,送到核算处完成支出流程。
三、收入管理
1、本会对所募集的慈善资金收入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2、根据捐赠人对善款用途的设定,善款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一般指接收非定向捐赠的收入。限定性收入一般指专项筹款及接受定向捐赠的收入。限定性收入转为非限定性收入,原则上需经捐赠人同意方可实施。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告知捐赠人,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改变善款用途的,由秘书处草拟有关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3、定向捐赠收入主要根据捐赠协议、捐赠人提供的汇款凭证、函件等有效信息予以确认。
4、凡接收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形式的捐赠收入,依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5、报账员必须在收到善款的当天把现金、支票形式的善款缴存银行。
四、支出管理
1、善款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定向捐赠的善款在不违背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捐赠人的合法意愿开支,专款专用。
2、本会按照已表决通过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调整等方案,执行各慈善项目活动的开支,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列支。
具体审批权限表如下:
3、由秘书处填写《拨款呈批表》,依照各慈善项目活动相关的实施办法、方案或协议,按本条款第2点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
4、对于救助项目需分期划拨款的,总支出金额达到指定审批层级的,首次划拨需按总支出金额的审批层级审批,后续划款按照当次金额的审批层级审批。
5、慈善项目或活动的成本支出及管理费用,原则上在其项目或活动所筹善款中列支。单个项目或活动的管理费用一般不应超过该项目或活动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单个慈善项目或活动的成本支出及管理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慈善资金增值
1、本会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照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本会慈善资金进行科学理财,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和增值。
2、对慈善资金的投资行为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3、慈善资金的日常存款业务按照审批权限执行。
六、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
1、秘书处安排专人担任物资管理员,对所有捐赠物资安排专门仓库妥善保管,设立专册系统登记。
2、凡收到捐赠物资,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并在收据上列明物资用途、估值金额。
3、物资管理员必须在收到捐赠物资的当天把物资安置入仓,凭《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记账联按不同用途分项目登记入册,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七、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
1、捐赠物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使用。定向捐赠的物资在不违背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捐赠人的合法意愿,科学调配,合理使用。
2、秘书处根据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保鲜期限,并核实慈善项目或活动的实际需求,适时制订物资的调配计划,填写《物资调配呈批表》,参照第四条第2款的审批权限审批。
3、调配已安置入仓的定向捐赠物资时,由秘书处填写《物资调配呈批表》,连同收据复印件,按本条款第2点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配使用。
4、发放捐赠物资时必须填写《发放物资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本会经手人、证明人和接收方签名确认后,本会秘书处和接收方各执一份,以备存查;并且经副秘书长以上确认后作为物资管理员发放物资登记入账的凭证。
八、年度财务报告
秘书处草拟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善款收支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并向社会公布。
九、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为行使审议职权。
十、本制度于2016年5月19日经第四届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十一、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