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费用试行办法
为推动本会秘书处持续、长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以下简称“189号文”),本会冠名基金管理费用标准如下:
序号 |
资金规模 |
提取百分比 |
1 |
100万以下 |
3% |
2 |
100万元-500万(不含) |
2.5% |
3 |
500万-1000万(不含) |
2% |
4 |
1000万及以上 |
1.5% |
说明 |
1、冠名基金资金存于本会善款户内,由本会统筹进行资金管理。资金增值部分纳入管理费用,由本会统筹使用。 2、冠名基金项目需使用资金增值部分的,管理费用叠加0.5%。 |
一、管理费用途
根据《189号文》有关规定,本会管理费用用于保证本会正常运转,包括: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费用、日常运作办公费用等。
二、执行规则
1、本《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除已约定的冠名基金外,实施日期前已入账的本金增值部分均纳入管理费用,本金部分不追加管理费用;
2、使用本金的冠名基金管理费用在资金入账时计算;涉及增值部分的,管理费用按支出资金计算;
3、属扶贫济困、脱贫攻坚、救灾项目资金及政府资助资金的,其本金豁免管理费用,本金的增值部分纳入管理费用;
4、大额定向捐赠(10万元及以上)管理费用参照本试行办法;
5、其他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三、生效时间
本试行办法经2019年4月26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